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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超标部分将征个税
记者昨日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今后单位员工获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收入,超标部分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据了解,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将有上限:分别为200元。超过部分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介绍,我市规定此次征收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此外,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接推销额、货款回笼额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接50%、20%、30%掌握,并仍按原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浏览次数:387次 发布时间:20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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