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购进饲料后销售给农户免税吗,是否有这方面的法规?
回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饲料范围内的,在各个流转环节均可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以林木三剩物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创花板的企业,对收购的树枝、树叉按13%的税率进行抵扣,锯末适用的税率是多少说法不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有说13%的,也有人主张10%的,请问我们该如何进行抵扣?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锯末属于加工木材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你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锯末,可按照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为国外客户寄送的样品,样品费是否上税,税率多少?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问财税字[2001]78号文关于废旧物资的概念同财税字[2002]29号文中的旧货的概念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应如何掌握。
回答: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
原公司因改制而注销,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注册成立了新公司,请问新公司是否可以承继原公司的留抵税额和多缴税款?
回答:根据《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意见》(鲁国税发[1998]89号),原一般纳税人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在进行税款清理时,其留抵税款余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予转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成本。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牟平区租赁房屋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小额装修费用(粉刷、装修等),国税不允许抵扣,请问是否符合税法?
回答: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有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条例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造、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请问:价外费用(违约金)是否能开具专用发票?
回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