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旅行社经常为异地旅客购买返程的机票、车票或者船票等,因旅客零散,该等机车船票被使用后无法取得原件。请问,可否以复印件作为我旅行社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二条“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旅行社取得的上述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没办税务登记证的,能开立银行账户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如果纳税人未办税务登记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能为纳税人办理银行帐户的。
问:我是一家私营的建筑公司,在1998年承包了一项在某部队的建筑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是免税的,可是从2001年开始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缴纳营业税。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 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属的服务型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见,你建筑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应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临时人员工资是否属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