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当地地税部门规定对我单位以收入的4%征收,请问年终是否还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海运代理业务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行业税率是多少:
答:代理业属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问:我单位系外商投资企业,现准备向一家企业出租我们的厂房,我们该如何确认应交的税金?
答:需要缴纳营业税(5%)及城市房地产税(18%)。
问:停车场收费按营业税的什么税目报税?其他服务业、租赁业还是仓储业。
答:可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问:在你们杂志上经常看到有关制售假发票者被判刑的,对使用非法买来的假发票填开报帐行为倒是没看到这方面的案例介绍,我在此举个例子,某某国有药厂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现金回扣的方式让医生多开他们的药品,每月底在做报销时,这个办事机构的主任开始是自己去集市向非法销售假发票的人买回假发票,后来他就指使他下面的员工去购买假发票,回来后以会务费的内容自己填开发票,再由这个地区主任在报销帐目上签字后寄送到总部财务科报销,我想咨询一下,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答:您所说的办事机构的人员采取假发票入帐手段报销药品回扣的行为巳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末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末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末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末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企业项目贷款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在项目未完工前是冲减财务费用,还是冲减开发成本?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因此该项目贷款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应作冲减开发成本处理。
问: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时,按收入差额缴纳还是按卖出价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置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计费依据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问: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临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问:开具《外经证》需要带哪些资料?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问:《外经证》的有效期一般有多长?
答: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经证〉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问:《外经证》如何回缴?
答:纳税人经营行为结束或外出经营有效期到期且结清税款及缴销发票后,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其相关栏目并加盖查验章后,将《外经证》回执联和有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交回填发机关。
问:遗失《外经证》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丢失《外经证》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韵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