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2年5月,某公司对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并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2O04年8月清产核资中发现原工程决算中的各项固定资产分类计算有误(工程总金额不变),且折旧年限不同。分类中有调整固定资产项目增加的,也有减少的,折旧费也出现各项目的调增调减。请问:由此产生补提2004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否按税法规定税前列支?
答: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企业可在固定资产使用剩余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额。
问: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单位承建有关工程业务时,由于建设单位缺少资金,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约定由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建设单位在以后年度支付工程款时另外支付施工企业部分垫资的费用,这种费用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利息:这种行为应按3%缴纳建筑营业税还是按5%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答:如果施工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另对垫付部分的资金收取利息的,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问:企业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办公厅捐赠“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取得了“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是否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按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杭州职工的教育经费是按百分之几计提的?我在《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规定摘录》上查到浙江省人大职工教育条例中指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2%。扣除「可现在有的说是按2%,有的说是按1.5%,是否所计提的数额就是可在税前扣除的数额?
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拽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列入成本开支。
问:我单位委托个人给服装订珠,付了些现金,因对方不能提供发票,所以财务不能做帐,碰到这种情况,我单位应如何处理?对方应开给我单位加工发票,还是劳务发票?
答:应由加工方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