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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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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如何操作? 问:存货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问:处于什么样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处于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问:无形资产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存在以下一项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问:投资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答: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问: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问: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2、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流动资产报废明细表,流动资产盘亏分项说明表,坏帐损失明细表,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对外投资损失分项说明表等。 以上资料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时,应派人到企业核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数量或金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应实行专项核实行专项核实。经核实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按年度审批的办法。纳税人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前提出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十天,逾期不再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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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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