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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解答
问: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务局会返还2%的手续费给经办人,返还的这笔税款应该如何处理?实际应该交予何人?
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问:
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几税前扣除?
答:
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问:
企业人员出差住宿无发票,其住勤补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列支?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和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1997]2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包括住勤补贴),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
省科技厅科研究经费补贴收入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
分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到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浏览次数:392次 发布时间: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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