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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临界点”的应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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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叫高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任何一个企业高层管理者必须认真年面对和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人员“临界点”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情况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五、优惠对象“临界点”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又如,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规定。
六、资金“临界点” 资金“临界点”一般是指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资金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资金。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加扣50%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度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给、未纳入国家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企业、联营企业(以上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赢利企业研究开发肥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纳税人应该好好把握税法对技术开发费的这些措施,因为这等于是国家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进行财政补贴,是一笔无偿援助款。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应尽量使用开发研究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避开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可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尽量不要超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公司2002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该公司2002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2001年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182万元。两个年度相比较,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9.89%,但未超过10%,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假若该公司当年多发生新技术开发费 1万元,则2001年度新技术开发费就为 201万元,比2000年新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182万元增长了 10.44% ,就可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 50%即 l00.5万元抵扣当年应纳所得额,则抵扣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5=899.5万元,应缴所得税仅为296.84万元。两者相比较,虽然该公司多列支了 1万元新技术开发费,却比未列支要少缴所得税33.16万元。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应好好把握税法中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年度的应纳税额情况,尽量争取让技术开发费的支出标准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七、惩罚'临界点' 在'临界点'筹划法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行不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己成为必然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避重就轻了。这时,规避筹划也就成为必要。一般来讲,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惩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极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从惩罚到优惠、从资全到人员等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纳税筹划赖以存在的'临界点'将会长期存在,这就为纳税人合理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 源自:中国管理传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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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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